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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