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