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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