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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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