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