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