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