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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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