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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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