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九条

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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