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