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七条

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七条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 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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