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