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

第二章 发证机构设置

第六条

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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