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