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