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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