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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