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业务培训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