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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