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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