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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