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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