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