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