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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