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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