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