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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