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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