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