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