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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