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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