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