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