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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