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