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的; (四)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或者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的; (六)违法违规提供与理财产品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的; (七)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