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登记要求,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与代理销售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对代理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包括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情况、合规风控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在确定委托代理销售机构所销售理财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理财产品名称及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编码目录。 上述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理财公司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理财公司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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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