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二)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前述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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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