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理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