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理财公司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投资者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申)购申请并全额交付款项的,认(申)购申请成立;认(申)购申请是否生效以理财公司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