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 (二)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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