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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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