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