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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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