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