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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