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