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