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