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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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