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