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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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