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