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