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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