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对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化,以利于长期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