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