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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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