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处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处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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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