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