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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