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制定机关
医保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