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