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告知。制定机关医保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